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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律师质疑多部法规对纳税人规定有问题(2)

2013-09-03 16:00

 

  职业习惯使韩甫政随后翻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中写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那法律、行政法规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韩甫政介绍说,法律上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法定消费品的生产商、加工商、进口商及销售商等,而不是掏钱消费的公民。

 

  “再如,人们对营业税非常熟悉。” 他又举例说:坐客车、坐火车、坐飞机等,票价中有3%的营业税;公民用固定电话或手机,其所交的资费中,有3%是营业税;公民旅游,其景点票价中5%是营业税;公民餐馆就餐,餐费中的5%是营业税等。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营业税的纳税人,显然不是掏钱坐客车、火车、飞机的公民;不是电信行业中掏钱消费的公民,也不是掏钱旅游消费的公民,更不是餐馆就餐掏钱消费的公民。”

 

  除以上两部,韩甫正还发现《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资源税暂行条例》和《进出口关税条例》,存在着“我国民众事实上负担税收但无纳税人名分”的问题,。

 

  “这些条例与价格法不相符,与"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税收目的不协调,致使纳税主体错位、权利与义务不一致,法规规定与事实或实际相背离,税法中的利益关系不协调,税收法律制度不健全、不完善。”身为法律工作者的他评论说。

 

  韩甫政据此认为,全国绝大多数负税人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纳税人。“大多数人只有掏钱埋单的份儿,并没有纳税人的身份和资格”。从法律上来讲,公民纳税人的数量,与“人人都是纳税人”的愿望和期盼,存在巨大偏差。

 

  法律上不享纳税人地位,就难享纳税人权利?

 

  今年3月韩甫政决定借鉴《人人都是纳税人》的宣传视频,制作一部《人人都不是纳税人》的视频。他把自己近4年来整理的材料精简成3000多字的文案,花2000元找了一所高校的学生视频工作室,想制作成一部“几分钟的、通俗易懂的”小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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