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8月2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丛斌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该草案的第二次审议。
二审稿根据党的十八大以及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精神和政社分开的要求,对一审稿作了修改完善,进一步向行业协会放权。
评估师执业证书,由行业协会颁发
根据一审稿,注册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证书和注册评估师执业证书由国务院资产评估行业管理部门统一印制。有的常委委员、地方和部门提出,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明确由行业协会负责颁发注册评估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并实施执业注册,同时加强对执业注册的监督。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后,采纳了这一意见,将相关规定改为:“考试成绩合格的,由有关资产评估行业协会颁发成绩合格证书。”有关资产评估行业协会“准予注册的,颁发注册评估师执业证书,并报国务院有关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此外,根据从严准入的建议,二审稿删去了对一些人员免试的规定。
按照简政放权、政社分开,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的要求,二审稿明确“资产评估行业可以按照不同领域依法设立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接受有关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行业协会收取会费的标准“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国务院有关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不得以会员交纳会费数额作为其在行业协会中担任职务的条件。”这将在资产评估行业探索一业多会,促进行业协会的自身建设和健康有序发展。
设立评估机构,无须行政审批
一审稿对设立评估机构规定了前置审批程序,即“设立评估机构,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资产评估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经过审议,有的常委委员、地方和部门提出,根据改革工商登记制度的精神,不应当设置该前置审批程序,但要明确设立评估机构的法定条件,并加强事后监督。
因此,在二审稿中,这一条修改为:“设立评估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同时,二审稿增加规定“采用合伙形式设立评估机构,应当具有两名以上注册评估师;其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执业处罚的注册评估师。”“采用公司形式设立评估机构,应当有八名以上注册评估师和两名以上股东,其中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执业处罚的注册评估师。”这明确了设立评估机构的条件。
违法执业三次,行业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
在对一审稿的审议中,有的常委委员、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应当加强对注册评估师在执业活动中的规范,强化其义务和责任。
为此,二审稿明确“注册评估师应当按照其注册的专业类别执业,并且只能在一个评估机构执业。”注册评估师不得“采用欺骗、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签署本人未参与项目的评估报告”等。
评估行业属于专业服务领域,为强化对注册评估师、评估机构的监督,二审稿规定注册评估师、评估机构有违法行为的,“由有关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将处罚情况通报有关资产评估行业协会,由其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注册评估师因违法执业被记入信用档案累计至三次的,由有关资产行业协会注销注册评估师执业证书并予以公告。”
此外,对注册评估师、评估机构暂停执业、停业的具体期限,二审稿根据具体的违法行为情形,分别规定了“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等不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