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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缺失纵容财务造假发生(2)

2013-07-12 14:00

  笔者认为,根治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当务之急是修改证券法,重点确立以下几个方面的制度。

  一、大幅提高违法成本。

  比如,法律可以考虑规定,对于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五百万元以上的罚款;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的罚款,同时,原则上直接“扫地出门”,终止上市;对于未能尽责甚至共同舞弊的券商保荐人、律师、会计师,一律重罚,尤其是保荐机构和保荐人,要在制度上确立其就上市公司申请人失信行为对受害投资者的连带保证责任。

  二、完善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发行体制和监管机制。

  比如,在发行审核过程中,可以增加委托中立机构对申请资料进行抽查、公开质询问答、利益相关人异议等制度,加强公司财务透明度和监督检查力度。再如,监管部门应当健全银行流水调查制度,细化发行人货币资金的控制流程,从而使发行人的财务造假行为更容易“露出马脚”。还要确立公众参与机制,动员投资者力量建立“全民性”监管网络,使造假行为无处遁形。

  三、完善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

  首先,应建立欺诈发行强制性回购制度,没有强制回购制度,就难以从根本上实现对投资者真正的保护。此外,针对单个投资者维权成本太高、难度太大的现实,应考虑引入中小投资者集体诉讼制度,实现“抱团维权”,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据了解,近年来,已有几十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建议对证券法进行修改,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对此给予了积极回应,表示争取尽快将修改证券法列入立法规划。我们期待,这一立法能够尽快列入最高立法机关日程。同时,还有必要修改刑法相关条文,加大对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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