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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2013年用人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通告

2013-07-04 14:19

    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和《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就2013年用人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于7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申报2012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二、用人单位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一)持《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可从市残联www.bdpf.org.cn、市地税局www.tax861.gov.cn、首都之窗www.beijing.gov.cn网站下载或到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地税机关领取)和2012年单位在职职工总数证明材料,到地税登记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申报。

    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持以下材料:

    1.北京市在职残疾人员登记表(领取方法同上);

    2.残疾人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

    3.残疾人职工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机关、事业单位持同级人事部门的证明;

    4.残疾人职工2012年6月和12月的工资表原件或复印件;

    5.2012年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原件。

    (二)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变化较大的除外)可登陆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网上申报系统(www.bdpf.org.cn/wangshen)或通过市地税局、首都之窗网站链接登陆该系统,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三、用人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确认后,达到规定比例的,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按实际差额人数和33636元/人的标准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单位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33636元/人×(本单位2012年在职职工总数×1.7%-残疾人职工数)

    四、有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义务的单位应在7月1日至9月 30日,从以下三种方式中选择一种进行缴款:

    (一)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或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打印《一般缴款书》,到开户银行缴款;

    (二)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或地税服务大厅领取空白《一般缴款书》,根据核定金额自行填写后,到开户银行缴款;

    (三)在地税机关实行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可以通过市地税局网络打印《一般缴款书》后(需使用针式打印机),到开户银行缴款。

    五、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要严格遵守有关政策法规,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在《通告》规定的时间内,积极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六、对逾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追缴欠缴数额外,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特此通告。

北京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

二〇一三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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