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我们都知道,会计制度是一个国家的最基本制度,将其写入宪法不仅必要还是非常必须的。对于经济活动来说,是国家最基本的一个活动,也是最主要的活动。而经济活动要想良性发展,是离不开合理的会计制度的。
按照一般常识,一个国家最重要的是政治制度,政治制度中最为核心的问题是国家的性质,而国家性质中的根本问题是哪个阶级掌握政权。近日翻检晚清到民国时期所制定的各种宪法文本,意外地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即各种宪法文本都专门拿出条文对会计制度加以规定,甚至还规定有专章,与国体、国土、国家机关等并列。
配得上与政治制度相提并论的最多是经济制度、文化制度等。会计制度充其量也就是属于经济制度下面的金融体制下的下位制度,因而将会计制度写入宪法是否有点小题大做?
对于这样的疑虑,宪草起草委员会在说明书中做了如下说明:“会计一章为国民最重要之权利,与第16条之纳税义务对待者也。考各国宪法之发生,多由于政府滥征租税、支付非法,人民无监督财政之权,政府亦鲜得施政之方。故晚近宪法条文对此不厌其详,一方面加政府以相当之监督,一方面予政府以相当之活动。财无虚靡,政不停滞,持其平而后止于善也。”
民国8年由宪法委员会起草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第九章即为“会计”制度,下列有13个条文,对会计制度进行了全面规定。其中,第84条规定:“新课租税及变更税率,以法律定之。现在租税未经法律变更者,仍旧征收。”第85条规定:“募集国债及缔结增加国库负担之契约,须经国会议定。”第86条规定:“国家岁出岁入,每年由政府编成预算案,于国会开会后十五日内,先提交众议院。参议院对于众议院议决之预算案,修正或否决时,须求众议院同意,如不得同意,原议决案即成为预算。”第88条规定:“政府为备预算不足或预算所不及,得于预算案内设预备费。预算费之支出,须于次会期请求众议院追认。”第91条规定:“会计年度开始,预算不成立时,政府得依前年度进行。”第93条规定:“国家之岁出支付命令,须经审计院核准。”第94条规定:“国家岁出岁入之决算案,每年须经审计院审定,由政府报告国会。众议院对于决算案否认时,国务员应负责任。”等。当然,这里所讲的会计制度与我们一般人所理解的会计制度有所差别,它规定的是国家的财政制度,涉及到公民的负担、国家的预算和审计等几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