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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2)

2013-06-03 09:45


  10、其他管理职责。

  六、委托代征工作中代征人的职责

  委托代征工作中代征人的职责如下:

  1、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代征范围、核定税额或计税依据、税率代征税款,并按规定及时解缴入库;

  2、按照税务机关有关规定领取、保管、开具、结报缴销税收票证、发票,确保税收票证和发票安全;

  3、代征税款时,向纳税人开具税收票证;

  4、建立代征税款账簿,逐户登记代征税种税目、税款金额及税款所属期等内容;

  5、在税务机关确定的税款解缴期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和其受托代征税款的纳税人当期已纳税、逾期未纳税、管户变化等相关情况;

  6、对拒绝代征人依法代征税款的纳税人,自其拒绝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报告税务机关;

  7、在代征税款工作中获知纳税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依法为纳税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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