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其他管理职责。
六、委托代征工作中代征人的职责
委托代征工作中代征人的职责如下:
1、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代征范围、核定税额或计税依据、税率代征税款,并按规定及时解缴入库;
2、按照税务机关有关规定领取、保管、开具、结报缴销税收票证、发票,确保税收票证和发票安全;
3、代征税款时,向纳税人开具税收票证;
4、建立代征税款账簿,逐户登记代征税种税目、税款金额及税款所属期等内容;
5、在税务机关确定的税款解缴期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和其受托代征税款的纳税人当期已纳税、逾期未纳税、管户变化等相关情况;
6、对拒绝代征人依法代征税款的纳税人,自其拒绝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报告税务机关;
7、在代征税款工作中获知纳税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依法为纳税人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