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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3)

2013-05-31 15:52

    第九条 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但不包括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非营业活动,是指:
    (一)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应税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一)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税率和征收率
    第十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
    (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第十三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一节 一般性规定
    第十四条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第十五条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十六条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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