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提示: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明晰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加强个人所得税分类专业化管理,日前,国家税务总局特对个人所得税申报表进行了重新修订,并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修订后,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将简化至12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的解读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明晰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加强个人所得税分类专业化管理,日前,国家税务总局特对个人所得税申报表进行了重新修订。
本着与税制发展方向、税收征管改革目标、电子信息发展趋势相适应的原则,个人所得税申报表进行了全面修订。具体修订内容有三:一是进一步规范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制度,完善基础申报信息,统一数据口径标准,特别新增2张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一张是适用于扣缴义务人扣缴明细申报用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附件1),一张是适用于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用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附件2)。二是整合简并相似或同类项目申报表,简化申报内容,有效减轻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负担。如将现行生产经营类的6张申报表简并为3张表;将现行5张扣缴申报类的申报表整合简并为3张表。三是规范数据口径,引导并鼓励信息技术的使用。如通过统一申报数据标准,方便纳税人通过电子方式申报、税务机关加强数据信息利用。
修订后,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将简化至12张(见附录《修订后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简表》)。除《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3张表沿用原有式样未作变动外,其他申报表均有变化。其中,基础信息类2张,扣缴申报类3张,自行申报类7张(包括个人纳税人自行申报表4张,生产经营纳税人自行申报表3张)。
基础信息登记类申报表
新增《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的设计,基于现行个人所得税以代扣代缴为主要征收方式,个人基础信息的获取主要依托扣缴义务人。该表作为目前主要的个人基础信息采集来源渠道,一方面既要采集自然人纳税人的必要涉税信息,还要兼顾扣缴义务人的申报工作量。因此,采集的信息数量较少。
而《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作为自行纳税申报纳税人自主申报的信息,将作为《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的有效补充,不仅为计税提供依据,也为下一步税收管理(如联系纳税人、直接寄送完税证明等)提供了方便。
扣缴申报类申报表
修订的扣缴申报类申报表共有2张。一张是适用于扣缴义务人办理全员全额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的《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附件3);一张是适用于特定行业职工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的《特定行业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附件4)。
自行申报类申报表
修订的自行申报类申报表共5张。其中2张是自然人纳税人适用的,3张是生产经营纳税人适用的。
当自然人纳税人取得两处及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取得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或者其他情形,须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时,填报《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当自然人纳税人从境外取得所得,须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时,填报《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
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按查账征收办理预缴纳税申报,或者按核定税收申报时,填报《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表(A表)》;按查账征收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填报《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表(B表)》。如果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单位,年度终了需汇总纳税申报时,填报《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年度汇总纳税申报表》。
保留不变的申报表
考虑到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的适应性及申报表的使用性,此次申报表修订对《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予以保留不变。
修订后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使用简表
序号 |
类别 |
申报表名称 |
适用范围 |
申报期限 |
申报类型 |
1 |
新增 |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 |
适用于扣缴义务人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纳税人的基础信息填报。 |
次月15日内 |
基础信息登记类 |
2 |
新增 |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
适用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纳税人基础信息的填报。 |
随自行申 |
|
3 |
修订 |
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
适用于扣缴义务人办理全员全额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包括特定行业职工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月份申报。 |
次月15日内 |
扣缴申报类 |
4 |
修订 |
特定行业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
适用于特定行业职工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年度申报。 |
年度终了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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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保留 |
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
适用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或者直接代扣代缴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申报。 |
次月15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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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修订 |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
适用于“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人的纳税申报。 |
次月15日内 |
自然人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类 |
7 |
修订 |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B表) |
适用于“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的纳税人的纳税申报。 |
年度终了 |
|
8 |
保留 |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 |
(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 |
年度终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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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保留 |
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 |
适用于纳税人取得限售股转让所得已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款的清算申报。 |
税款被代扣并解缴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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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修订 |
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表) |
适用于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合伙企业合伙人的预缴纳税申报,以及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申报。 |
承包承租所得:每月或每次所得后的15日内; |
生产、经营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类 |
11 |
修订 |
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B表) |
适用于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
承包承租所得分不同情况:年度终了后30日或年度终了三个月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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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修订 |
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年度汇总纳税申报表 |
适用于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企事业单位、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且各投资单位均实行查账征收,其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的年度汇总纳税申报。 |
年度终了后 |
法规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1号)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加强税收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及其填表说明(见附件1至附件9)予以发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反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式样的通知》(国税发〔1993〕14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中附件2、附件3和附件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中附件2至附件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中附件1和附件2,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
2.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3.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4.特定行业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5.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6.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
7.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表)
8.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B表)
9.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4月27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