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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不达标将无缘增值税优惠

2013-05-10 13:48

  4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23号,以下简称23号文件),规定从今年4月1日起,对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据悉,23号文件是首个专门将税收优惠与环保治理挂钩的政府部门规章,对发挥税收优惠的正面激励作用,鼓励企业积极自主环保减排,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增值税优惠与环保挂钩

  23号文件规定,纳税人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税、免税政策的,其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指污染物排放地的环境保护部门根据纳税人排放污染物的类型,所确定的应予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根据环保分类,目前的污染物排放涉及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核辐射与电磁辐射等。对这些污染物的排放,国家环境保护部门根据不同行业分别制订了严格的排放标准。

  按照23号文件的要求,纳税人在办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税、免税事宜时,应同时提交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该纳税人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在此前6个月以内出具的该纳税人的污染物排放符合上述标准的证明材料。已开展环保核查的行业,应以环境保护部门发布的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业名单公告作为证明材料。未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纳税人,自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起,将被取消其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税、免税政策的资格,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纳税人自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起已申请并办理退税、免税的,应予追缴。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无论是在申请税收优惠环节,还是在已享受税收优惠环节,今后都将与环保标准息息相关。即企业在申请税收优惠资格时要提交环保证明材料,获得税收优惠资格后如果被查出有违规排放行为,不仅将被取消优惠资格,还将被追缴已经享受的减免税,而且3年内无资格再次申请优惠。

  23号文件是首个专门将税收优惠与环保治理挂钩的政府部门规章,此前鲜有与环保相关联的税收优惠政策。查询以往的税收文件,只有个别文件在个别条款中有环保方面的规定和要求。比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若因违反环境保护法而受到环保机关行政处罚,将不能享受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优惠;第七条要求,各级国家税务机关要加强与财政、公安、商务、环保和人民银行等部门的信息沟通,强化对再生资源增值税先征后退管理。前者只要求纳税人未受过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即可,还特别明确,警告和罚款处罚除外。而后者针对的主体是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关系不大。这些规定与23号文件要求纳税人提供环保机关出具的排污达标证明相比,明显宽松得多。

  鼓励企业自主环保减排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主要指以下两类企业,一是在矿产资源开采中对共生、伴生矿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的企业,二是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废液、废气、余热、余压等或再生资源为主要原料生产产品的利废企业。

  为了鼓励综合利用资源,节能减排和保护环境,近年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发布通知规定,再生水、翻新轮胎、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等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均在增值税优惠之列。生产这些产品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如果环保措施处理不当,同样会涉及环境污染问题,其污染物排放量相对较大,也是环保部门重点监控的对象。

  但上述企业申请增值税优惠的前提条件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要求生产过程中生产原料的相关资源的比重必须达到一定标准,二是要求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本身需要达到一定的技术和质量标准。很明显,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更多地要求对资源做到综合利用,强调“吃干榨尽”,而忽视了综合利用资源的另一个重要目的是保护环境。

  比如,以废旧轮胎为原料生产翻新轮胎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只要其生产的翻新轮胎符合GB7037-2007(载重汽车翻新轮胎国家标准)、GB14646-2007(轿车翻新轮胎国家标准)或者HG/T3979-2007(工程机械翻新轮胎国家标准)规定的性能指标,并且翻新轮胎的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即可申请增值税免税政策。至于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是否超标准排放了污染物,与获得增值税免税资格没有多大关系。但现实情况是,轮胎翻新工艺中要使用大量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或有机溶剂型胶浆,轮胎翻新过程中还会产生大量的橡胶尾气。若企业工艺水平、技术条件和环保设备不过关,这些挥发和排放的有害气体很容易会对大气造成严重污染。

  由于税收优惠是很大一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重要利润来源,因此一些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为了获得税收优惠,情愿把投入重心放在提高产品质量上,而不愿在控制污染排放上下力气。现实中一些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一方面是污染排放大户,一方面又是税收优惠大户便是明证,这与资源综合利用的保护环境目的完全背道而驰。

  此次的23号文件将税收优惠的资格取得与环保治理相结合,把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作为享受税收优惠的必备条件之一,正是对上述情况的一种矫正。因为增值税退税、免税实际上是给企业的一种有偿补贴,当有偿补贴的利益大于因环保耗费的成本时,有利于激励企业为了挣取差额利益加大环保投入,从而减轻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因此,23号文件的实施,有助于鼓励有能力减排的企业继续做好环保工作,避免滋生环境污染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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