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京审首页 > 事务所资讯 > 行业资讯 >

煤炭资源税改革试点“胎动”(2)

2013-04-27 11:08

  尽管资源税改革3年来对所在地地方财政的增收效应明显,但是在税收杠杆的另一项作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上收效却低于预期。

  据记者了解,在新疆当地,税负的增加并没有激发生产企业降低成本和创新的动力。由于没有相应的资源价格形成机制的改革配套,资源节约和节能减排的目标暂时没有达到。

  新疆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周莉在其《进一步深化资源税改革的思考》的署名文章将这个原因部分归结为,当前资源税与企业所得税的“此消彼长”促使实际增税效果打了折扣。

  从新疆试点情况看,实行从价计征后,若按照2009年油气价格换算为从量税额后,原油税额是改革前的5.6倍,天然气税额是改革前的6.4倍,平均税负上升到4.49%。

  但是,资源税是价内税,其计征税款主要从销售款中扣除,属于税前扣除部分。对企业来说,随着销售的增加,资源税款的扣除也增加,最后到企业所得税计算税款时,企业收入会较之前减少,同等条件下,企业所得税征收的税基变小。

  而在实际生产中,国家为了鼓励对低品位和难采资源的开采,提高资源回采率,对于从事这类生产的企业以综合减征率来落实减免税政策。实际征收中,5%只是资源税征收的基准线,资源税率在剔除综合减征率后,才为实际征收率。

  事实上,每个油气田都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减征额,多数企业的实际征收率低于5%,从新疆各油田企业测算的结果看,平均综合减征率由2008年的0.46%上升到2009年的0.51%;相应地,实际征收率从2008年的4.54%降低到2009年的4.49%,减少了0.05个百分点。因而,综合减征率与实际征收率的差距逐年拉大,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加税效应。

  尽管如此,资源税从价计征范围扩大仍是业界共识。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告诉记者,在新疆和其他西部省份率先推行的资源税改革,在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方面成效明显。目前,原油、天然气从价计征的改革已经由西部推向全国,下一步要做的就是进一步扩大资源税改革的税目覆盖范围。

  在周莉看来,进一步深化资源税改革应与税费改革同步进行,在保持现有税率水平的前提下,逐步扩大从价计征的品种。“应在现有改革实践上,将煤炭纳入从价征收范围并适当提高税负水平,对其他矿产资源等仍保留从量计征方式,但应提高税额,为下一步“扩围”创造条件,适时将水资源纳入征收范围。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