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2)
时间:2014-10-21 09:09 来源:未知 作者:姜老师 点击:次
》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检查结果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 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相关文书样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信息抽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京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