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审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财务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移动版

京审首页 > 常见问题(FAQ) > 税审 >

土地置换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5)


  贷:在建工程——办公楼及建筑物 200

  累计折旧 400

  契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的规定,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甲公司接受行政性调整划转的土地可不缴纳契税。
(责任编辑:京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