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置换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5) 时间:2013-09-25 13:51 来源:未知 作者:京审 点击:次 贷:在建工程——办公楼及建筑物 200 累计折旧 400 契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的规定,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甲公司接受行政性调整划转的土地可不缴纳契税。 (责任编辑:京审) 共5页: 上一页12345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