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置换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4)
时间:2013-09-25 13:51 来源:未知 作者:京审 点击:次
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甲公司取得政府土地部门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补偿价款,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计算企业所得税。 如果甲公司取得政府土地部门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补偿价款,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的规定,即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同时,财税〔2011〕70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即甲公司取得的政府土地部门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补偿价款,可以不计入企业当期收入总额计算企业所得税,但同时返还的土地出让金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如果财政返还价款指明专项用途,即专门用于建造办公楼及建筑物,假定建造办公楼支出500万元,则甲公司的会计处理为: 收到财政返还款时: 借:银行存款 400 贷:专项应付款——建造办公楼专款 400 建造办公楼及建筑物时: 借:在建工程——办公楼及建筑物 100 累计折旧 50 贷:固定资产——南厂办公楼及建筑物 150 借:在建工程——办公楼及建筑物 500 贷:银行存款 500 完工结转固定资产: 借:专项应付款——建造办公楼专款 400 贷:在建工程——办公楼及建筑物 400 借:固定资产——办公楼及建筑物600(其中400万元不能计提折旧) (责任编辑:京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