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供材料多种情况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3)
时间:2013-08-08 14:18 来源:未知 作者:京审 点击:次
甲方代购提供,即外购的材料(设备)发票直接开给乙方,甲方将发票转交乙方,并作资金往来账务处理或工程进度款结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26号)第五条规定,这种“代购”行为如果属于甲方垫付资金,应当缴纳增值税;如果不属于垫付,而是抵付应付工程进度款,则不缴纳增值税。 甲方垫付资金的会计处理: 代购材料时 借:预付账款——乙方 贷:银行存款 计提增值税时 借:在建工程等科目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乙方会计处理为: 收到时 借:工程物资 贷:预收账款——甲方 用于工程时 借:工程施工——××项目 贷:工程物资 甲方抵付应付工程进度款的会计处理: 结算工程进度款时 借:在建工程 贷:应付账款——乙方 代购材料抵付工程款时 借:应付账款——乙方 贷:银行存款 乙方会计处理为: 结算工程进度款时 借:应收账款——甲方 贷:工程结算 收到甲方代购材料时 借:工程物资 贷:应收账款——甲方。 (责任编辑:京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