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不同时期增值税税负如何才有可比性(2)
时间:2010-02-02 17:14 来源:京审 作者:京审 点击:次
则期末库存产成品所消耗原材料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期末库存产成品×(1-加工增值率)×税率。 则在计算当期税负时应当把这部分计算出来的库存产成品对应的增值税进项数额从当期的进项中剔除,或直接把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加上期末库存产成品所消耗原材料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再与销售收入进行相比计算得出税负。这种计算结果应该比较科学,有较高的可比性。 三、部分购进货物价值转移到产成品当中,且部分产成品在当期实现销售。 此时,在计算增值税负时应做好如下分析:如果本期是首次生产,那么,我们在计算时,首先要计算出期末库存原材料所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这部分进项税额可直接按库存原料价值与相应的税率相乘计算求得;其次要剔除期末库存的产成品所耗原材料所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这部分可参照前面的分析计算得出:期末库存产成品所消耗原材料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期末库存产成品×(1-加工增值率)×税率;最后在进行税负计算时把分子“本期应纳增值税税额”加上上面计算出的库存原材料、产成品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然后再与销售收入进行相比来计算税负。 四、存在出口销售,出口退税的情况。 出口企业发生出口业务时,一般要求企业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进行出口退税申报,并且一般针对本月发生的出口业务,在账务上当期做销售,在下一时期进行申报并根据申报结果做会计分录,登记“免抵”及“退税”情况。对此,在计算税负时,可把下一期申报的出口退税资料中的“出口退税”和“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一同加到当期的应纳增值税金额中来进行计算调整,或直接把下一会计期间应交增值税科目下的“出口退税”明细科目的金额加到当期的应交增值税金额中,作为计算税负时分子的一部分来计算。经过这样的调整,各期的税负能够进行比较,避免了税负的大起大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