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不同时期增值税税负如何才有可比性
时间:2010-02-02 17:14 来源:京审 作者:京审 点击:次
由于企业具体生产经营过程中产销状况的不同,如产销存变动、出口退税业务等的发生,实际计算税负时如果简单地按应交增值税与销售收入相比就会产生一定的差异,使税负忽高忽低。对此,我们必须深入分析造成税负变动的原因,通过计算调整,使不同时期的计算结果可以进行比较分析。 一、购进原材料的价值全部转移到产成品当中,且产成品全部在当期实现销售。 这时的计算比较简单,就是用应纳增值税额与当期的销售收入直接相比计算得出,即:增值税税负率=应交增值税额/销售收入。 二、购进原材料价值全部转移到产成品当中,且部分产成品在当期实现销售。 这表明企业期末有库存产成品存在。在价值形态上,这部分库存商品中包括了它所消耗的原料价值,而这部分原料的价值报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在当期已经对增值税销项税额进行了抵减,这样的话,当期的增值税甚至出现了留抵。这时,直接按应交增值税额与销售收入的比值来计算显然是不合理的,甚至是行不通的。对此,必须通过一定的方法来进行剔除计算。我们不妨在计算时先对这部分库存的产成品所消耗的原材料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估算,再调整当期应纳税额进行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