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表说明(4)
时间:2012-06-12 14:42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次
(二十四)第16栏“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填写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征税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的增值税税额。 提示: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8列第1至5行之和+《附列资料(二)》第19栏。 (二十五)第17栏“应抵扣税额合计”:填写纳税人本期应抵扣进项税额的合计数。 提示:本栏不包括2012年6月30日期末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帐的纳税人,挂帐的留抵税额。 (二十六)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 1、2012年6月30日期末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帐的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栏的“本月数”和“本年累计”: 提示:2012年6月30日期末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帐的纳税人是指税款所属2012年6月份的申报表主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列“本月数”大于零,且兼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的纳税人。 (1)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2)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将“挂帐留抵税额本期期初余额”与“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两个数据相比较, 取二者中小的数据。 其中:挂帐留抵税额本期期初余额=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 其中: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 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附列资料(一)》第10列第1、3行之和-第10列第6行)÷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100%。 重要提示: 1.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反映挂帐留抵税额本期实际抵扣数。 2.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预[2011]538号通知的精神,“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的计算采用销项税额比例法。 (3)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2、其他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栏的“本月数”和“本年累计”: 提示:其他纳税人是指除2012年6月30日期末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帐的纳税人之外的其他纳税人。 (责任编辑:京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