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政策(2)
时间:2012-02-07 14:08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次
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具体管理规程,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债务重组。债务重组导致其所得额占当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申请递延5年纳税的,应就债务重组商业目的作出说明。发生债转股重组,考虑到其债务转换为股权,且不确认所得或损失,当事人应重点提供债转股时股权作价的公允价格。如果是上市公司,其证券市场的交易价格就是公允价格;如果是非上市公司,必须提供股权作价的合法证明。 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重组。《办法》规定了股权和资产收购重组需要提供的资料。股权和资产收购重组之间,有一些情况非常相似。尤其是股权投资作为企业实质性经营资产后,重组业务是属于股权收购,还是资产收购重组,经常难以区别。因此,对股权和资产收购重组,应着重说明比例情况及支付对价情况。 企业合并和分立。企业合并、分立适用特殊税务处理的,一般要符合《公司法》的要求,即合并或分立企业原股东保留不变,各项债权、债务由合并或分立后的企业承继,各项资产按照原账面价值确定等。所以,《办法》中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基本上要符合上述要求。 分步交易原则。《通知》规定,企业在重组发生前后连续12个月内,分步对其资产、股权进行交易,应将上述交易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交易进行处理。《办法》按照此原则,进一步明确了具体操作办法,允许企业对整个交易重组进行预计,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可暂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第二年进行下一步交易后进行备案;如果第一步交易完成后不能预计整个交易是否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应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在下一纳税年度全部交易完成后,如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可以调整上一年度纳税申报,并退抵多缴的税款。 不同重组方式的税务处理 (一)债务重组的税务处理 债务重组是债务人在财务困难的情况下,经与债权人协商一致,由债权人作出让步的事项。其税务处理根据债务重组方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债务人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资产偿还债务,以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重组所得;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可分解为以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和以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直接将债转股的重组形式,以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享有股权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重组所得;修改其他债务条件,以重组债务的账面成本与将来应付金额的差额确认为重组所得。 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基本一致。新《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在债务重组所得与损失的确认上已趋于一致,不必作纳税调整。但值得一提的是,非现金资产转让收益在会计和税法上还存在差异,主要是税法不认可会计中计提的跌价准备或减值准备,企业需对因此产生的差异作纳税调整,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交所得税。 (责任编辑:京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