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的通知(12)
时间:2010-01-26 10:59 来源:京审 作者:京审 点击:次
(2)本项目发生的财务费用中,借款利息支出未能全部提供金融机构票据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 元与开发成本 元之和的10%扣除 元。因此,贵公司此项目可扣除金额为 元。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贵公司自报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为 元;经审核,应调增/调减 元,调整后贵公司可扣除的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为 元。其中: (1) 贵公司自报转让房地产有关营业税税金为 元;经审核,应调增/调减 元,调整后贵公司可扣除的转让房地产有关营业税税金为 元。 (2) 贵公司自报转让房地产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税金为 元;经审核,应调增/调减 元,调整后贵公司可扣除的转让房地产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税金为 元。 (3) 贵公司自报转让房地产有关教育费附加费为 元;经审核,应调增/调减 元,调整后贵公司可扣除的转让房地产有关教育费附加费为 元。 5.税收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贵公司根据税收有关规定,允许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 元与开发成本 元之和的20%加计扣除。因此,贵公司其他扣除项目的金额为 元。 (三)增值额及增值率的审核 贵公司自报转让房地产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为 元;经审核,应缴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为 元。其中: ⑴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为 元,增值率为 %(计算公式) ⑵非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为 元,增值率为 %(计算公式) (四)应缴土地增值税的审核 贵公司自报转让房地产土地增值税税额为 元;经审核,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为 元,已缴税款为 元;应补(退)税额为 元。其中: 1.普通住宅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为 元;已缴税额为 元,应补(退)税额为 元。 2.非普通住宅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为 元;已缴税额为 元,应补(退)税额为 元。 四、应当披露的其他事项 附表1 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主表 税款所属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纳税人识别码 清算日 年 月 日 项目********第*****期 单位:元、平方米 计委 立项批文 立项时间 计划总投资 计划建筑面积 用途 完工时间 可售面积 单元(套) 每平方造价 预售时间 已售面积 已售单元 自用面积 每平方售价(面积单位: 平方米) 其中 最高价 最低价 平均价 项目 行次 审定数 一、转让土地使用权或房地产收入总额1=2+3+4 1 其中 土地使用权 2 普通住宅 3 非普通住宅 4 二、扣除项目金额合计5=6+7+14+17+23 5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6 2.房地产开发成本7=8+9+10+11+12+13 7 其中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8 前期工程费 9 建筑安装工程费 10 基础设施费 11 公共配套设施费 12 开发间接费用 13 3.房地产开发费用14=15+16 14 其中 利息支出 15 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 16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等17=18+19+20+21+22 17 其中 营业税 18 城市维护建设税 19 教育费附加 20 印花税 21 22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23=(6+7)×20% 23 * 三、增值额24=1-5 24 * 四、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之比(%)25=24÷5 25 * 五、适用税率(%) 26 * 六、速算扣除系数(%) 27 * 七、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28=24×26-5×27 28 八、免缴土地增值税税款 29 八、已缴土地增值税税款 30 九、应补(退)土地增值税税额31=28-29-30 31 填表说明: 1、当清算项目为纳税人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及清算项目全部为普通住宅或全部为非普通住宅的,只需填列本表,不需填列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明细表,但本表所有行次均需填列。 2、当清算项目中既有普通标准住宅又有非普通标准住宅要分别填报明细表,本表阴影部分不需填列。 3、本表第6行“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按纳税人为取得该房地产开发项目所需要的土地使用权而实际支付(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地价款)及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的数额填写。 4、本表第15行“利息支出”,按纳税人进行房地产开发实际发生的利息支出中符合《细则》第七条(三)规定的数额填写。如果不单独计算利息支出的,则本栏数额填写为“0”。 5、本表第16行“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应根据《细则》第七条(三)的规定填写。 (责任编辑:京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