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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要点(2)



三、外资公司出资期限与出资方式
1、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含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一次性缴付全部出资的,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缴足。

2、外资有限公司的出资可以选择分期缴付方式,但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其认缴出资额的15%,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并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缴足,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3、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外币必须从境外汇入中国。

4、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股东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5、投资者缴付每期出资后,外资企业应当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报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四、外资公司的注册住所
1、成立外资公司的前提必须先有注册地址,您需要去专门的商业写字楼租一间办公室,生产型外资企业必须有厂房或土地租赁协议。

2、租房后要签订租房合同,并让出租方提供房产证、房租发票等注册材料,出租方必须保证出租的房屋能够满足工商税务的注册登记要求。

3、若您租赁的房屋性质属于商住两用、公寓或住宅,您需要取得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的盖章同意,取得由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4、使用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的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的,该境外机构和个人应当设立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通过该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开展出租业务。但出租房屋属于2006年7月11日之前购买的,出租面积在500平米以下,承租方可以持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注册;出租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境外机构和个人应成立物业经营企业,持加盖物业经营企业执照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及委托该物业经营企业负责出租业务的委托书办理登记注册。境外机构和个人出租其购买的住宅的,还应提交由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责任编辑:京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