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资料(21)
时间:2011-01-18 17:06 来源:北京京审会计师事务所 作者:温恒 点击:次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得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企业用不征税收入形成的研究开发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和加计扣除。 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核算方法应保持一致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核 算方法在纳税年度内不一致或未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视为划分不清,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五、技术转让税收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 件: 1、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2、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3、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4、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需要注意的是: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的总和,而不管享受减免税收优惠的转让所得是通过几次技术转让行为所获取的,只要技术转让所得总和在 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到500万元,这部分所得全部免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由于上述条件要求同时满足,纳税人应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结合经营情况,考虑生产流程和人员需求,适当减少不必要的人员和资产占用,以满足小型 微利企业认定条件,享受低税率优惠。 注:符合小型微利条件的企业,应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 [2009]307号]的规定,在年度申报时附送相关材料,做到资料报送齐全。 第六部分 转让定价同期资料准备 一、同期资料相关的法律法规 [一]基本框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6条]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其他配套规定,重点:国税函[2010]323号、国税函[2009]363号 (责任编辑:京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