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资料(10)
时间:2011-01-18 17:06 来源:北京京审会计师事务所 作者:温恒 点击:次
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 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四]工会经费支出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基层工会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 1、组织会员开展集体活动及会员特殊困难补助; 2、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活动以及其他活动; 3、为职工举办政治、科技、业务、再就业等各种知识培训; 4、职工集体福利事业补助; 5、工会自身建设:培训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 6、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 7、工会建家活动; 8、工会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开展的法律服务和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9、慰问困难职工; 10、基层工会办公费和差旅费; 11、设备、设施维修; 12、工会管理的为职工服务的文化、体育、生活服务等附属事业的相关费用以及对所属事业单位的必要补助。 注:2010年7月1日起,全国总工会启用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企业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 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文件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 [五]社会保险费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 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 保险费,不得扣除。 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相关:北京所得税审计) (责任编辑:京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