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时间:2010-11-26 11:36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次
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公司”字样;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额;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登记管辖 市工商局登记管辖范围: 1、从事工商注册代理业务的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 2、专业从事旧机动车经纪业务的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 3、从事验资、审计、资产评估机构的合伙企业; 4、专业分局辖区内设立的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 区县工商分局登记管辖范围: 1、市工商局受理范围以外的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由企业注册地所在分局负责登记注册; 2、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的分支机构。 注册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程序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一般要经以下步骤: 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委托)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第二步: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第三步: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具体项目参见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的《北京市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第四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五步: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申请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注册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负责人登记表》、《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3、《指定(委托)书》(投资人自己办理的,不必提交《指定(委托)书》); 4、《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5、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责任编辑:京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