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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管理办法(5)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除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申报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二)从事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2年以上执业经历的说明,以及最近2年每年财务顾问业务收入不低于100万元的证明文件,包括相关合同和纳税证明;

  (三)申请资格前一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的说明。

  第十三条 其他财务顾问机构申请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除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申报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从事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3年以上执业经历的说明,以及最近3年每年财务顾问业务收入不低于100万元的证明文件,包括相关合同和纳税证明;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说明;

  (三)申请资格前一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的说明。

  第十四条 财务顾问申请人应当提交有关财务顾问主办人的下列证明文件:

  (一)证券从业资格证书;

  (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银行业务经历的证明文件;

(责任编辑:京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