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管理办法(7)
时间:2010-09-28 09:47 来源:京审会计师事务所 作者:李老师 点击:次
第三十七条 发生《通知》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的重组,居民企业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1.当事方的重组情况说明,申请文件中应说明股权转让的商业目的; 2.双方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3.双方控股情况说明; 4.由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或股权评估报告。报告中应分别列示涉及的各单项被转让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 5.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股权或资产转让比例,支付对价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 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责任编辑:李老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