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6)
时间:2010-06-01 11:01 来源:京审 作者: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次
地方专家的评审意见作为创新基金评审、立项的重要依据,地方专家的评审分数占有全部分数的一定比例; 承诺地方匹配后推荐的推荐单位,对申请创新基金的项目,不进行地方评审,但要按相关规定承诺予以地方资金匹配,并填写承诺意见。 7.推荐单位将推荐项目完整的书面申请材料及相关附件一套装订后寄至管理中心。 8.申请材料主要附件包括: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2003年、2004年年度的会计报表和相应的审计报告(含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复印件),2005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会计报表必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等;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每页需加盖审计单位印章(或盖骑缝章)。 2005年注册的新办企业,须报送企业注册时的验资报告和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企业会计报表。 (3)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证明文件(如技术报告、查新报告、鉴定证书、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 (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限高新技术企业提供)。 (5)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的产品,须附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批准证明。 (6)留学人员投资(含独资和合资)创办的企业,须提供留学就读学校出具的学位(学历)证书、本人有效身份证明、中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或省级以上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投资资金证明或股权证明等文件。 (7)能说明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技术合同等)。企业与技术持有单位合作的项目签定技术合同时,技术持有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质的单位。 (8)与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它参考材料 (如环保证明、奖励证明、用户定单、产品照片等)。 (9)曾列入国家科技经费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必须提供有关的立项批准文件和验收结论(报告)。 务请申请企业认真阅读《指南》,并按相关栏目的具体要求提供相关的附件或说明。 对于同一个企业,在同一年度内,管理中心只接受一个项目的申请,企业应根据申请支持的项目所处的阶段和企业的具体情况,明确选择一种相应的支持方式。 经管理中心评审确定不立项的项目,当年不得再次申请,申请企业也不能再申请其它项目。 已获得创新基金支持的企业,必须在已立项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新项目。验收基本合格的项目,承担企业当年不得申请新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承担企业原则上三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第四章 评审、立项及监理验 (责任编辑:京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