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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

八、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注销时,应于向社会公告后10个工作日内,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送其剩余财产的处置情况,并同时附送已向社会公告的公告复印件。

九、市、区(县)财政、税务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和协作,对非营利组织认定管理以及政策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市级财政、税务部门反馈。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京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