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2) 时间:2010-04-04 13:34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次 八、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问题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 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京审) 共2页: 上一页12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