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时间:2010-03-01 15:44 来源:未知 作者:小殷 点击:次
《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简称该通知),并规定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执行。笔者根据该通知文件精神,结合财税工作实际,对一般企业(除保险企业以外,下同)如何理解该通知,作如下探讨。 (一)手续费及佣金的含义 1、国税发〔2000〕84号文对内资企业的规定原国税发〔2000〕84号文对佣金的税前扣除作过规定,第五十三条是这样明确的: 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 (1)有合法真实凭证; 2、国税发〔1999〕242号对外资企业的规定《关于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42号)第二条明确规定: 上述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代销、包销企业支付的各项佣金、差价、手续费、提成费等劳务费用,应提供完整、有效的凭证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费用列支。但实际列支的数额,不得超过房地产销售收入的10%。 3、财税〔2009〕29号文的新规定 该通知对“手续费及佣金”的新规定,与原规定是不一致的。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1)将名称与内容进行了扩展 原规定仅仅指销售佣金,而新规定不仅包括销售佣金,而且还包括生产经营的手续费及佣金。因此,现在的税前扣除项目是 (责任编辑:京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