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通过第三方转持的股份其实质为债权性投资而非股权性投资,其分红不能作为免税收入。
5、关于2011年第34号公告中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问题。甲公司于2002年以300万元为交易价格购买乙公司100%股权,乙公司成立于1993年,注册资金1000万元,由于连续亏损,净资产仅有300万元,甲企业“长期投资”帐载金额为300万元。经过几年发展,截止2012年,乙公司净资产达到1100万元,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为100万元,现在乙公司拟减资500万元,即注册资金由1000万元减少到500万元,甲企业将收到500万元的减资款。问甲企业收到的500万元的减资款是否属于2011年第34号公告中投资收回?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投资收回的部分——在计算资产转让所得时可扣除
股息所得——直接投资作为免税收入处理
投资转让所得——资产转让所得需要交税
投资转让所得=撤回或减少投资额-初始投资额×(撤回或减少投资额÷注册资金)-(累计未分配利润+累计盈余公积)×(撤回或减少投资额÷注册资金)
投资转让所得=500 – 300*500/1000 – 100*500/1000=500 – 150 – 50 = 300(万)
上例中150万为投资收回;50万为股息所得。
6、对于初始取得的资产为国有资产无偿划拨,企业改组改制后该资产应如何入账,如何进行税务处理。针对存续期较长的国有企业,其初始取得的固定资产,如房屋土地等如为国有资产无偿划拨取得,在企业改组改制时,该资产重新按照公允价值评估,(主要就是房屋和土地),评估后的价值增幅很大,如果按照新的价值入账,但由于增值部分均为房屋和土地,企业并没有相应的现金入账,其产生的增值部分是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