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物业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物业服务不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
8、2013年8月1日后信息技术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
应税服务注释范围中包括信息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试点纳税人在2013年8月1日前已在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根据主管国税机关统一安排,携带有关资料,办理税种登记等手续。如有税务登记内容变动,提供相关材料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试点纳税人在2013年8月1日前未在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根据主管国税机关统一安排,携带有关资料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同时办理税种登记等手续。
2013年8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试点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9、“营改增”后增值税税率有哪些?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增值税税率:
(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
(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增值税征收率为3%。
10、“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取得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能否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试点纳税人取得的2013年8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