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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置换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3)

2013-09-25 13:51


  150

  2.收回地上房屋建筑物补偿价款:

  借:银行存款 400

  贷:固定资产清理——南厂办公楼及建筑物 400

  借:固定资产清理——南厂办公楼及建筑物 300

  贷:营业外收入——固定资产清理收入

  300

  税务处理:

  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的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的规定,不征收营业税。即甲公司将土地归还给国家,收回的地上建筑物补偿价款不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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