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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两种模式的差异 (2)

2013-09-23 10:06


  可见,只要具有合同性质的购销往来凭证,要素虽不完全但明确了双方主要权利和义务的,就是印花税的应纳税凭证。

  印花税征收范围的复杂化,纳税人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比较困难,所以,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的确立要依据纳税人印花税凭据的保管、登记是否完整规范,以及是否在征管中出现违规等情况来进行判断,绝不允许在条件不明确的情况下任意确定其征管方式。在实际的征管中,常常出现地税部门忽视前提条件、未履行相关程序对企业进行证据收集,而直接确认纳税人的征管方式为核定征收,由此引起征纳双方的争议。

  二、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模式履行的手续不同

  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模式除在基本条件的认定上具有不同,在相关执行上也存在差异。对于核定征收模式,要求税务机关必须下达《印花税核定通知书》,内容包括核定的开始时间、纳税期限(按月或者是按季度申报缴纳)、核定的税目及核定的比例等,而查账不需要经过该程序。要注意的有两点:

  一)是核定通知书原则上只注明核定的开始时间,并不包括终止时间。也就是说核定通知书一经送达,纳税人就需要按照核定通知书所指定的内容执行,除非政策变化,或者通知书内容发生变化,或者由核定转为查账征收等情形发生,否则并不需要税务机关每年对纳税人的印花税缴纳方式进行确定。

  二)是核定征收通知书确定的税目不包括营业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两个税目。这两个税目的征收,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模式处理是一样的,没有差异,都是按照实际情况全额贴花。

  三、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模式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存在差异

  查账征收模式中一般在合同成立时贴花,其印花税税票的购买并不限于主管税务机关,凡有印花税税票销售的地方,纳税人均可自行购买、粘贴和注销。核定征收模式要求纳税人按月或者是按季度申报,并于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这一点与查账模式下的汇总缴纳类似。但是由于一些合同需要贴花进行确认,核定征收模式允许在申报纳税时扣除已经贴花的税额部分,以防止重复纳税,这一点又与查账征收模式具有交叉。所以无论是纳税人还是税务机关,在核定征收模式中,都要特别留意是否存在合同已经贴花的情况,这对于准确判断纳税人是否少缴、是否涉嫌偷税等情况都有重要意义。

  四、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计税依据认定存在差异

  计税依据的认定上,查账和核定征收模式的差异更为明显,具体表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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