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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股权转让多种方式涉税处理(2)

2013-08-28 14:04

  A企业因撤资收回的18万元补偿收入中,10万元属于投资收回,不缴企业所得税;按撤资比例10%计算的应享有甲公司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48+12)×10%=6(万元),应确认为股息所得,按规定可以免缴企业所得税;其余部分18-10-6=2(万元),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缴企业所得税2×25%=0.5(万元)。
  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三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利、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填写6万元。同时,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十五行“14、免税收入”第三列“调增金额”填写0,第四列“调减金额”填写6万元。

  第三种情况:自然人A转让股权或撤回投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4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自然人A转让股权应纳个人所得税=(18-10)×20%=1.6(万元)(暂不考虑相关税费)。

  几点建议
  1.居民企业处置权益投资时,应充分利用“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政策,采取“撤资”或 “先分红后转让” 的方式处置权益投资,则可以合理避税。
  2.企业撤资必须符合公司法关于减少注册资本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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