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某企业因成本、费用核算资料残缺不全,2011年度经主管税务批准按“应税收入额”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核定定率为15%,已预缴企业所得税7.5万元,该企业按《小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2011年1~12月,账面核算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40万元,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5万元,投资收益10万元,营业外收入3万元,其中:在主营业务收入中有不征税收入10万元,免税收入30万元;另外,按照税法规定,视同销售应调增收入18万元,接受捐赠直接记入“资本公积”科目应调增收入20万元,利息收入直接冲减“财务费用”应调增收入5万元,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应调增收入2万元,按产品和服务完工进度确认应调增收入15万元,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调减收入10万元,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应调减收入5万元,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等调增收入7万元,即:依照税法规定按账面核算资料确认“应税收入额”200-(10+30)+40+5+10+3=218(万元),按非账面核算资料调增“应税收入额”18+20+5+2+15-10-5+7=52(万元),合计在汇算清缴时应申报“应税收入额”218+52=270(万元),汇算清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70×15%×25%-7.5=2.625(万元)。
不过,按照现行所得税政策规定,实行收入定率征收所得税纳税人,对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亦应与应税收入分别核算,没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不能在计征所得税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确定实际所得率是否需要申报调整
按照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七条、第九条规定,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而且在第十一条中还规定,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因此,实行按收入定率征收所得税的纳税人,在年度汇算清缴的时应当同时对主营项目和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与按核定的定率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增减变化达到20%时,应当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重新核定应税所得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