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4年1月1日起,各地税务机关统一启用由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办法》制发的新税收票证式样,国家税务总局根据1998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制发的税收票证式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缴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55号)制发的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式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63号)制发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式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契税纳税申报表、契税完税证〉式样的通知》(国税发〔1997〕177号)制发的契税完税证式样同时废止。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