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明确《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扣缴义务人已经向纳税人开具的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是指记载车船税完税情况的交强险保单、记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完税情况的利息清单等税法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能够作为已完税情况证明的凭证;《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对纳税人特定期间完税情况出具证明”,是指税务机关为纳税人连续期间的纳税情况汇总开具完税证明的情形。税务机关按照《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开具完税证明时,必须确保纳税人缴、退税信息全面、准确、完整,具体开具办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
最后,明确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为纳税人开具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核实税款缴纳情况后,应当为纳税人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
(四)关于《印花税票销售凭证》。印花税票是印有固定金额的有价证券,为了加强对印花税票及印花税税款的监控管理,根据《办法》的规定,本公告明确税务机关、代售人销售印花税票应当同时开具《印花税票销售凭证》;税务机关印花税票销售人员、代售人向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办理票款结报缴销时,应当持《印花税票销售凭证》一并办理。
四、关于税收票款的结报缴销
税收票款的结报缴销制度是为了加强税收票证的使用管理和保证税款安全,对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等税收票证的开具单位(人)做出的制度性规定。本公告对《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结报缴销制度进行了细化,明确了办理结报缴销的表证单书和程序要求。
五、关于新版税收票证式样的启用
根据《办法》第八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税收票证式样由总局统一制定。本公告明确,自2014年1月1日起,各地税务机关将统一启用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发的新税收票证式样,此前制发的相关税收票证式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