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销售不动产
54、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法院判决)所得的不动产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作价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55、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自2011年1月28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