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企业经营者,故意制造账目混乱,借机虚假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以此达到浑水摸鱼之目的。企业账务不仅涉及其内部管理,更关乎到税法有关规定。如企业账务混乱,税务机关有权进行核定征收,并补缴相关税费、滞纳金以及罚款。
提示——
1、对不设置账簿或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无法直接提供真实、完整的纳税资料或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税务机关应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实行按月(季度)征收。
2、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都是违法行为。
对纳税人的以上行为,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报道——企业账目混乱被税局罚款6万
广东省增城市某制罐厂因账目混乱,成本支出不能准确核算,被增城地税稽查局处以补缴13.5万元企业所得税及6.47万元的罚款。
据介绍,该企业是查账征收方式的业户,但增城地税稽查局对该企业2004、2005年账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账上成本的处理方法是无库存的,即当期的所有原材料、制造费用全部结转产成品,当期全部售出,再全部结转销售成本。成本结算完全不合理、不真实;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不平衡;甚至一些已缴的税费在账簿和凭证上没有登记,属于“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费用凭据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38号)[全文失效]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穗地税发[2005]297号)第五条第(三)款、第八条、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费用凭据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税务机关在对企业的税务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上述情况的,按照有关规定的方法直接核定企业所得税。
相关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
增城地税稽查局对该公司2004年、2005年度的企业所得税采用事后核定征收的方式,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13.5万元,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该公司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处少缴税款50%的罚款6.47万元。
地税部门表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设置账簿,并向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账册和纳税资料,否则不但将会被税务机关以核定征收方式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而且还要受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