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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方面梳理“营改增”试点政策升级变化要点(5)

2013-06-07 16:04


  (2)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期租、程租和湿租服务,如果租赁的交通运输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不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由承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零税率。

  (3)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可以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零税率。

  (4)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优先适用零税率。

  4、“营改增”试点政策全面整合。前期试点过程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本着边试边改的原则,针对各个试点地区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对部分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先后出台了财税[2011]111号、财税[2011]131号等若干文件。为方便基层税务机关及纳税人对试点政策的理解和把握,财税[2013]37号文将上述文件中的相关内容在附件中进行了整合,今后统一按照财税[2013]37号文的规定执行。

  财税[2013]37号同时明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8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六)和第(十八)项,自2013年8月1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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