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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转变为查账征收有关税务政策衔接处理规定(2)

2013-05-06 17:52


  会计处理

  (一)2010年度

  1.取得预售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等 10000000

  贷:预收账款 10000000。

  2.按照税法的规定,甲公司取得的预售收入,应缴纳相应的营业税金及附加。

  应缴营业税为10000000×5%=500000(元)。

  应缴城建税为500000×7%=35000(元)。

  应缴教育费附加为500000×3%=15000(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5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35000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15000

  贷:银行存款 550000。

  由于该项目当年尚未完工,相应的已缴税金及附加不转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

  3.按核定征收方式计算应缴企业所得税为10000000×20%×25%=500000(元)。

  借:所得税费用 5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00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00000

  贷:银行存款 500000。

  (二)2011年度

  1.开发产品完工,结转销售收入,

  借:预收账款等 50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000。

  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30000000

  贷:开发产品 30000000.

  2.2011年计算营业税时的销售(预售)收入为40000000元。

  应缴营业税为40000000×5%=2000000(元)。

  应缴城建税为2000000×7%=140000(元)。

  应缴教育费附加为2000000×3%=60000(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2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140000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60000

  贷:银行存款 2200000。

  年底开发产品已完工,结转营业税金及附加。此时,“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的余额分别为2500000元(500000+2000000)、175000元(35000+140000)、75000元(15000+60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275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25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175000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75000。

  3.甲公司在计算2011年应缴企业所得税时,收入、成本、税金及附加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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