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迁完成时点的确定
办法规定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已经完成搬迁:(一)搬迁规划已基本完成;(二)当年生产经营收入占规划搬迁前年度生产经营收入50%以上。
这一条规定帮助纳税人和税务机关认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防止随意确定搬迁终止时点,避免税企双方由于认定上的差异,产生分歧,可有效地防止国家税款流失。
具体征管方法
办法规定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搬迁年度应从实际开始搬迁的年度计算。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凡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 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其亏损结转年度应连续计算。
企业迁出地和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发生变化的,由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企业搬迁清算。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及相关材料。企业在本办法生效前尚未完成搬迁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搬迁事项,一律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生效年度以前已经完成搬迁且已按原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的,不再调整。本办法未规定的企业搬迁税务事项,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以上是搬迁企业应纳税所得税具体征管方法程序上的规定,分别明确“完成搬迁”和“搬迁完成年度”的具体条件,更利于实务操作。企业搬迁前发生未弥补完毕的应税亏损的弥补年限操作:因为政策性搬迁原因造成的,亏损结转年度应中止计算,即可以顺延。
但边搬迁、边生产的,亏损结转年度不得中止,应连续计算,企业应于规定时间报送相关搬迁依据等材料,还有新旧政策衔接处理办法也做了明确规定。再是一般搬迁完成年度,很可能在迁出地已经注销了税务登记,肯定要在迁入地清算。明确由具体的税务机关进行负责企业搬迁清算,防止征管脱节,出现征管的真空,方便税务机关有效地履行职责,使纳税人明白向那个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