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京审首页 > 常见问题(FAQ) > 税审 >

增值税查补税款会计处理技巧(3)

2013-04-15 16:57


  2.12月21日,企业又将上述购入商品出售45件,取得现金35100元,也未作任何会计处理。

  经税务人员检查核实,认定企业在搞账外经营。偷税数额如下:

  已销货物进项税额=账外经营部分购货的进项税额-账外经营部分存货的进项税额=8500-8500×55%=3825(元)

  应纳税额=账外经营部分销项税额-账外经营部分中已销货物的进项税额 =5100-3825=1275(元)

  由于企业当期正常的增值税税额核算已经结束,此笔应纳税额1275元,既是偷税数额,又是补税数额(会计处理略)。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