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核电退税:核力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自核电机组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15个年度内,统一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增值税退税款应专项用于还本付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8、物回企业退税:对物回企业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
二、基层对增值税退税在所得税中如何处理的主要观点
由于增值税退税在所得税中如何处理的相关政策不够明确,目前基层除对出口退税不计入所得税收入总额外,对其他类型的增值税退税如何处理的分歧较大。第一种观点是将增值税退税全部作为免税收入;第二种观点是将文件明确规定用途的软件企业、模具、数控机床、铸锻件、宣传文化事业和核电退税作为免税收入处理,未规定用途的作为所得税不征税收入;第三种观点是将文件明确规定用途的增值税退税作为所得税免税收入,未规定用途的在所得税上进行征税;第四种观点是将文件明确规定用途的增值税退税作为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处理,未规定用途的在所得税上进行征税。
由于各地对增值税退税的所得税处理理解不一,基层无所适从。如福利企业退税,我省地税部门采取免税的办法,省国税局虽答复不得做免税收入处理,但是由于政府和企业压力较大,部分地区国税局实际也采取了免税的办法,这给基层管理也带来了相应难题。
三、增值税退税在企业所得税中处理的分析
1、增值税退税不应做免税收入处理。对于免税收入,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仅限于国债利息,符合条件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和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等三种,并未规定有例外条款。而目前增值税退税都不符合以上条件,也不能享受免税收入的待遇。一些税务人员提出《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福利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由于该优惠不属于过渡期优惠,加之与所得税法矛盾,该规定实际已经失效。
2、对于有规定用途的增值税退税应做不征税收入处理。《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对照该条款笔者认为:对于规定用途的软件企业,模具,数控机床,铸锻件,宣传文化事业和核电退税应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处理;而福利企业退税则比较特殊,在《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出台前,规定福利企业退税应用于技术改造项目投资等方面,而财税[2007]92号文件对此并未明确,由于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计算的折旧、摊销均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以不征税收入实质并不是税收优惠,与征税收入只存在时间性差异,而我省地税部门已将福利企业退税作为免税收入(税收优惠)处理,为减少基层工作压力,可考虑将福利企业退税作为不征税收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