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计算缴纳转让住房所得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扣除装修费用:
1.纳税人提供的装修费用凭证不是有效发票的;
2.发票上注明的付款人姓名与房屋产权人或产权共有人的姓名不一致的;
3.发票由建材市场、批发市场管理机构开具,且未附所购商品清单的。
五、个人转让自用五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是否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