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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重点事项简要提示(7)

2013-03-05 11:23

  (九)佣金及手续费

  1、会计规定企业发生的佣金及手续费支出,在销售费用中据实列支。

  2、税法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手续费企业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

  (1)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费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2)业务核算时对于超出税法允许当期税前扣除金额的列支部分,予以纳税调增。

  1、会计制度规定会计上按实际支付金额直接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2、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9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用、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第一条规定:“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同时第四条规定:“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3、业务核算时如果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服务,子公司发生的费用,准予税前扣除;如果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收取的费用,子公司发生的费用属于永久性业务核算,应作纳税调增。

  (十一)罚款、罚金、滞纳金

  1、会计制度规定会计上按实际支付金额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2、税法规定①税收滞纳金是指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被税务机关处以的滞纳金,不得扣除,应作纳税调增;②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务的损失是指纳税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司法机关处以的罚金和被没收财务,均属于行政性罚款,不得扣除,应作纳税调增。

  3、业务核算会计上是按实际发生数据实扣除;而税务上是有扣除限定的。

  (十二)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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