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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重点事项简要提示(3)

2013-03-05 11:23


  (四)职工教育经费

  1、会计规定

  《企业财务通则》第44条规定:“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专项用于企业职工后续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职工教育经费仍实行计提、划拨办法,按照工资总额的2.5%计提。

  2、税法规定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42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此时产生时间性差异,应做纳税调增项目处理;

  《〈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文件规定,下列培训可作为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培训;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管理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职工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但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在审核中,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实际上是允许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全额扣除,只是在扣除时间上的递延。

  职工教育经费每年实发工资总额的2.5%作为扣除限额,先按照提取数与实际使用数对比,采用孰低原则与扣除限额比较,确定在税前扣除金额。若提取数大于允许扣除金额,调增所得,其中提取数并使用的金额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允许在以后年底扣除。若提取数小于允许扣除数的金额,若动用了可递延抵扣的新结余,则应调减所得。对于可递延至以后年度的金额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应通过“递延所得税”科目核算可抵扣的暂时性业务核算。当以前年度调增的金额,在本年度纳税调减时,应当核算转回前期以确认的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如既不能在本年度调减所得,也不得结转以后年度调减,则应冲减递延所得税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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