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1.从事代理服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税前扣除问题
问:从事代理业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期货代理企业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和佣金支出)如何税前扣除,计入期间费用的手续费和佣金支出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按照15号公告第三条的规定,“从事代理服务且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及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列入企业营业成本范畴,并准予在税前据实扣除。”因此,对从事代理业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期货代理企业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和佣金支出)准予在税前据实扣除。
对于未列入企业营业成本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的规定执行。
2.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问题
问: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电信企业的标准如何把握?
答:按照15号公告第四条的规定,电信企业发生的上述手续费及佣金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而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的规定,从事固定电信服务、移动电信服务和其他电信服务业务的企业为电信企业。
(四)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问:按照15号公告第五条的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企业按实际发生额60%计入筹办费的业务招待费在扣除时是否受当年销售(营业)收入5‰的限制,筹办期间发生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在扣除时是否受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限制?
答:对企业按实际发生额60%计入筹办费的业务招待费在扣除时不受当年销售(营业)收入5‰的限制;筹办期间发生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在扣除时不受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限制。
(五)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