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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涉及非居民企业计税有关问题案例分析(2)

2013-02-28 11:10


  扣缴附加税费=6.04×10%=0.6元

  扣缴企业所得税=100.60×10%=10.06元

  包含各种税款的所得额应=100/(1-6%×10%)×(1+6%)=100.60×(1+6%)=106.64元

  应支付给非居民的价款为=106.64-10.06-6.04-0.6=89.94元

  情况4:非居民企业与境内公司签订特许权使用费合同(假设该合同在营改增前需在地税缴纳营业税),合同价款100元(合同规定所得税由境内公司承担,其他税费由非居民企业承担)。如何计算扣缴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及附加(假设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地方附加税费共计10%)?

  分析:对于非居民企业纳税人,100元不含所得税,含增值税和附加税费,增值税属于价外税,附加税费为价内的,应先计算增值税的计税价款。此种情况含税价款计算公式推导:设企业的增值税计税价款为a,应缴增值税为T.由于附加税费为价内税且由外方负担,所以在推算计税基础时不需考虑。

  则 (100-T)/(1-10%) ×6%=T,且T=6%a

  因此(100-6%a)/(1-10%)=a a=100/(1+6%-10%)

  计税价款=合同价款/(1+增值税税率-所得税税率)

  计税价款=100/(1+6%-10%)=104.17元

  扣缴增值税=104.17×6%=6.25元

  扣缴附加税费=6.25×10%=0.63元

  扣缴企业所得税=104.17×10%=10.42元

  全含税价款应为104.17+6.25=110.42元

  应支付给非居民的价款为=110.42-6.25-0.63-10.42=93.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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