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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试点应有利融资租赁业发展(2)

2013-02-22 09:52


  厦门星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总经理陈秋松介绍,针对厦门营改增试点中可能发生的问题,厦门融资租赁联谊会将收集一些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与税务部门统一进行交流。她呼吁在营改增试点中,税务部门应当为企业提供可操作的办法,便于企业业务的顺利开展。

  由于营改增政策在涉及到融资租赁内容及实施方面给相关行业带来诸多困惑,因此业内甚至有观点认为,融资租赁业应该退出营改增试点。对此,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租赁研究中心主任史燕平教授说,将融资租赁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是政策制定部门对融资租赁行业的关注,也是融资租赁行业一致呼吁要进入增值税链条多年努力的结果,不能因为遇到一时的问题就止步不前。她表示,如果融资租赁行业始终停留在和银行贷款类似的融资结构、融资方式和融资特征,行业发展道路将越走越窄。融资租赁的优势应该是租赁,她认为,3%即征即退不应当是税收征管常态,究竟营改增试点中,融资租赁应当适用什么样的税收政策,融资租赁业应当有一致的观点,税收和租赁的关系应当有清楚的定位,3%的税负涉及到融资租赁整个行业的定位。屈延凯介绍说,国税发[1993]149号营业税栏目明确规定融资租赁是金融业。金融业的定义就是货币融通服务,主要业务是贷款、转贷、融资租赁、典当。对于单纯租赁业的定义,在营业税税目中明确规定是企业利用自己的设备、技术为他人提供服务,利用设备提供服务和为客户提供融通服务完全是两个概念,所以融资租赁的行业定位是清楚的。他认为,营改增试点给融资租赁带来困惑,主要原因是行业定位错位。融资租赁应当是金融保险业的一个试点业务,这一行业很难做到票据流、货物流、资金流完全一致。营改增试点中把融资租赁等同于有形动产租赁,不利于行业的发展。

  李思明说,融资租赁如果属于金融服务业,就应当适用简易纳税。当前要解决的问题是作为融资租赁在营改增试点过渡期,应该形成文件规范,把过渡期的各项工作做好。他认为,所有融资租赁公司退出营改增的观点是不正确的。现在融资租赁行业应当统一认识,合理地解决对于营改增试点中,将融资租赁定位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所带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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